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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谁应当履行治理义务)
2022-09-07 07:28新闻
简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