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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对当地村民如何补偿)
2022-09-07 08:30新闻
简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村民房屋及田地损害的,矿山企业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二、根据《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采矿活动造成房屋损害的,按损害程度评定等级,分别以拆迁、原地大修(重建)、中修、小修四种等级处理,未达到小修以上等级的留观处理(暂不修),对上述四种情况的房屋补偿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之规定执行。《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及《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采矿损害赔偿标准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房屋受损方可根据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规定,对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予以判断。
三、根据《娄底市矿山企业采矿活动损害地表及其附着物补偿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农作物及其他种养殖业补偿适用如下标准:(一)对因采矿影响造成稻田无法耕种,并经矿山企业现场勘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按补偿产量标准和补偿价格标准计算产值并扣除生产资料等成本费计算补偿费。(二)矿山企业采矿影响农田种植水稻时,应改种旱作物或其他宜种作物,改种后减少的种植收益,由矿山企业予以补偿。有条件耕种或改种而不耕种或改种,故意停耕待赔、荒芜土地的,矿山企业不予补偿。
(三)水稻补偿:1.补偿产量标准:二类水田单位面积产量按当地乡镇统计年报最近三年的年均产量确定,一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增加80千克计算,三类水田按二类水田产量每亩减少80千克计算。2.补偿价格标准:以当年国家粮食保护价为补偿价格。3.生产资料成本费计算:生产资料成本包括肥料、农药、种子、水费、人工(运输栏肥、施肥、耕田、育秧、插秧、中耕、治虫、收割、晒谷)、牛工等费项。成本费额按每亩总产值的50%计算。4.补偿费计算:对已耕种、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已投入,因采矿企业影响稻田失收的,按补偿产量和补偿价格总产值的100%补偿;对已耕种,生产资料成本已投入,因采矿企业影响稻田减产的,按实际减产量和补偿价格标准计算补偿费。水田等级类别确定按照娄政发〔2003〕29号文件附件九第二项规定确定。(四)因矿山企业影响造成旱土农作物欠收,由矿山企业按其类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场同类价格确定。大面积塌陷以面积计算产值、裂隙影响以蔸产值计算,未种植的荒地不予农作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