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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的《草原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2022-09-07 13:17新闻

简介 违反我国《草原法》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査处,...

  违反我国《草原法》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査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 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 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 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6)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草 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定罚款。

  (8)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 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 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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