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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共管共享人员管理办法)

2022-09-10 20:37新闻

简介 共管共享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力助推脱贫攻坚,按照《甘肃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共管共享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力助推脱贫攻坚,按照《甘肃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治、财政补助、群众主体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础,以保障村级公益性设施正常运转为目的,以广大农村群众享有便利的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完善公益性设施管护制度,努力形成村民自治、社会参与,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长效机制。

第二章 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三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村内供全体村民生产生活使用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基础性设施和辅助性设施。

第四条 村级公益性设施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村组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

第五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六条 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管护基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九条 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市县两级财政在保障脱贫攻坚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各投入1万元;民政、交通、建设、水利、农牧、林业、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扶贫等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社会募集、“一事一议”筹集等。

第十条 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费用,由村“两委”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十一条 管护基金在乡镇设立的特设专用存款账户中分账核算,实行村账乡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公示,接受村“两委”、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及其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每个村按4-6个岗位设置。全市1154个深度贫困村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甘肃省《2018年开发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陇南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陇人社发2018〔197〕号)执行,其它行政村按《关于设立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指导意见》陇发〔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公益性岗位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原由上应该覆盖到所有村民小组。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自然村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自然村全覆盖。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及维修,维护好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和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选聘1人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依下列程序进行:县区审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村内公示、乡镇审定。决定聘用人员与乡镇签订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来解决。1154个深度贫困村,每个村省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开发3个岗位,相关县区通过自筹资金配套开发3个岗位。其余行政村补贴资金按“陇财农〔2018〕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实行按季度拨付发放的办法。县(区)财政部门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特设专用存款账户,由各乡(镇)将补贴发放到人。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程序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各县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分级负责、高效运行、督导有力的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区进行考核,县区负责对乡镇进行考核,乡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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