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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规定)
2022-09-10 21:10新闻
简介 为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正式确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
为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正式确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并且指出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据此,部分各省市政府开始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并与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004年5月1日,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4年办法”)正式施行。2015年4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人民银行等6部门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5年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期间,不少地方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当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从国家层面立法来看,目前用来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04年办法和15年办法,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因此,部分省份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燃气特许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与前述两部办法的规定并完全不一致,各省份之间规定也差距较大。比如前述两部办法并没有强制燃气行业适用特许经营制度,但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却对此做出了规定,如《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