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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东莞住建局将出新规: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你怎么看)

2022-09-13 06:04新闻

简介 本人在深圳从事工程管理,前几年在东莞也有项目,政府也下发过相关文件;随着房地产行业和物维修资金缴存规模的快速增长、使用范围和数量的逐步增加,针对维修资金管理中遇到...

本人在深圳从事工程管理,前几年在东莞也有项目,政府也下发过相关文件;随着房地产行业和物维修资金缴存规模的快速增长、使用范围和数量的逐步增加,针对维修资金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东莞市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此文,原订期限将于2019年8月到期。

文件中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交存办法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中心代管。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合同备案手续等业务前,足额交存维修资金。

在此文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报建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前,按照房屋的实测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新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房屋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交存首期物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过户问题

文件要求,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

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已足额交存。

以上问题为本人对文件的解读,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然后更全面了解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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