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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2022-09-15 15:14新闻

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承担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单位)以及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省级相关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


(二)市(州)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专门办事机构承担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四)评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条件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式等。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省级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二)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经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选)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各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


(二)专家库成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区域、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经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推荐,择优入库;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从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再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制定。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


(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具体破格条件按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各地区可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本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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