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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湖南省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2022-09-22 15:24新闻
简介 湖南省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下发了《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
湖南省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下发了《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该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具体请参照湘人设发(2019)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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