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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
2022-09-07 07:28新闻
简介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6个学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办理、卷宗管理、统计分析、便民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国土资源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