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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办法)
2022-09-07 09:08新闻
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四)违法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用途;
(五)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文物点范围内进行的建筑、道路、管线工程,市及市(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发相关许可前,应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辖区内发生不可移动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年度绩效评先资格,市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实行行政问责。不可移动文物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四)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检查,对文物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文物行政违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